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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辽宁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辽宁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市(不含沈阳、鞍山、营口市)、绥中县、昌图县服务业委员会、财政局:   为加快全省城区经济和服务业发展,根据《辽宁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流〔2010〕922号)的具体要求,现将《2012年辽宁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2012年辽宁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范围和条件   (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重点支持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现代物流、商贸流通、商务服务等重点行业的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共用设备、专业技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采取贴息或补助方式,按企业融资或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高于500万元。   (二)重点服务业项目建设   1、现代物流业   支持第三方物流、装备制造物流、保税物流等物流园区以及城市共同配送、冷链物流等重点领域物流体系建设。对项目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符合《现代物流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标准》的省级现代物流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改造、配送网络建设、现代化设备购置等,采取贴息或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支持资金不高于500万元。   2、会展业   支持总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区域性会展场馆为增强服务功能进行的信息系统和展览设施改造建设及现代化设备购置,采取贴息或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支持资金不高于300万元。对引进、举办展览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由国家有关部委及全国性行业协会主办的国家级品牌展会,结合实际交易额和采购额情况,原则上给予承办单位不高于50万元奖励;对省政府连续主办3年以上、展览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省级品牌展会,原则上给予承办单位不高于30万元奖励。   3、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鼓励和支持工业企业将研发设计、物流配送、市场营销、安装调试、检验测试、售后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产业化、社会化方向发展。对新组建独立经营公司,独立核算、独立纳税、财务规范、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年营业额及吸纳就业人数呈递增态势,并纳入服务业统计体系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设备购置、软件开发及应用等给予贴息或补助。每个企业支持资金不高于300万元。   4、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重点支持有助于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减少流通环节的流通方式创新和流通设施建设。对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年交易额5亿元以上的主产区、集散地、主销地大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的预冷预选、加工配送、冷藏冷冻、检验检测等设施改造建设,对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年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上联产地基地、下接零售终端的农产品加工配送中心和产销一体化大型鲜活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直供直销网络建设,给予贴息或补助。每个项目支持资金不高于300万元。   5、电子商务及相关物联网应用   重点支持各类区域性交易批发市场和大型商业企业开展网上交易业务,发展电子商务;支持装备制造、钢材、煤炭等生产资料及农产品交易等领域打造行业电子商务平台;支持运用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商业零售等商贸流通领域的推广应用,提升服务水平。对省级龙头企业具备线上交易、线下配送增值服务功能且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电子商务平台和物联网示范应用项目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支持资金不高于300万元。   6、家庭服务业   鼓励和支持家政服务行业向网络化、公司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整合服务资源,培育大型龙头家政服务企业,构建消费便利、服务规范、保障安全的家政服务体系。对按商务部《大型龙头家政服务企业建设规范》要求,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在建设城市当地拥有连锁门店10个以上、年安置能力达到300人以上、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并纳入服务业统计体系的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按《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规范》要求建设的具有信息查询、服务对接、质量评估、纠纷调处等服务功能的家政服务网络中心软件开发及应用、设备购置,必要的培训设施购置等项目给予支持。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支持资金不高于100万元(每个市原则上只支持建设一个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培训设施购置等支持资金不高于80万元。   7、中介服务业   在全国同行业中居于前200强(提供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且连续两年以上盈利的设计咨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企业(单位)的人员培训、品牌培育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软件开发及应用等项目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支持资金不高于50万元。   (三)服务业行业规范发展   重点支持相关服务行业标准制定和举办全国性或区域性服务行业等级评定等活动,提升整个行业的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对纳入“十二五”重点发展的服务行业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等级评定、省级行业标准制定等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支持资金不高于50万元。   二、有关要求   (一)申报项目要求   1、各地要按照上述重点支持范围及相关文件要求组织项目申报,注重选择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规划、具有示范意义和带动作用的项目上报。对列入省政府确定的2012年全省100个重点服务业企业的项目及100个重点服务业项目建设,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给予支持。   2、专项资金采取贴息和补助两种支持方式。贴息项目应是重点大项目且贷款额在5000万元以上;补助项目原则上是在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6月1日期间建设完工,并经有关部门或市服务业委和财政局验收合格的项目。   3、原则上3年内已享受过省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不再支持;已享受过有关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二)申报材料及程序要求   1、各地要严格按照《辽宁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流[2010]922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加强对项目申报单位材料的审核,对项目投资额、注册资本等本通知要求的指标,要逐一核定,确保申报项目符合支持条件,确保提供的各项申报材料及手续齐全、完备、真实、完整。   2、各级服务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在收到辖区企业(单位)申报材料后,要对其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共同负责。同级财政部门、服务业主管部门派人到项目单位或有关机构现场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对,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按照《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辽财流[2010]755号)要求,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的贷款合同、资金入帐凭证、利息支付以及补助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等财务方面的审核。贴息类项目,主要核验贷款合同、贷款进账凭证、银行对账单、利息支付凭证及银行查询系统企业贷款记录(贷款余额详细信息和借据信息)等材料;补助类项目,主要核验支持环节费用支出凭证及支出明细汇总表等材料。服务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建设的合规性、合法性及申报资格、土地使用、环境评价等方面的审核。核验后财政部门填写《2012年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财务资料核验表》(附表1),服务业主管部门填写《2012年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建设情况现场核验表》(附表2),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分别由财政、服务业主管部门经办人、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企业(单位)申报材料(包括银行查询系统企业贷款记录、支出明细汇总表、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及其他《办法》规定的必须要件)等装订成册,并按规定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上级服务业与财政主管部门。   3、省服务业委会同省财政厅将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对上报不认真、弄虚作假的地区,将核减资金支持额度,并通报批评;对质量高、审核认真、报送及时的地区,在安排专项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   (三)申报时间要求   各市服务业委和财政局按照《办法》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按质按期申报项目,并于2012年7月1日前,报省服务业委(2份)和省财政厅(1份),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省服务业委财务管理处 024-86910593   省财政厅流通处    024-22834765   附件:   1.2012年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财务资料核验情况表(略)   2.2012年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建设情况现场核验表(略)

颁布部门:
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12-05-12
实施日期:
2012-05-12
内容分类:
发展与改革: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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