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高级检索
全部 主题 学科 机构 人物 基金
词表扩展: 自动翻译: 模糊检索:
当前位置:首页>
分享到: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镁产业镁砂行业环境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镁产业镁砂行业环境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 辽环函[2016]第85号   鞍山、抚顺、丹东、营口市环保局:   根据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按照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全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辽镁〔2016〕1号)的工作要求,为深入推动全省镁产业镁砂行业的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省厅决定在镁砂行业集中的区域开展环境治理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厅负责镁产业镁砂行业环境治理专项工作的牵头单位为污防处;配合单位为总量处、科技处、环评处、应急处、环监局、大气中心、监测中心、监控中心、清洁生产中心等部门。   二、省厅制定《辽宁省镁产业镁砂行业综合治理环境管理暂行规定》和《辽宁省镁产业镁砂行业环境整治专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规定》和《方案》,具体文件见附件。)印发给四市参照执行,并依此《规定》和《方案》的要求对四市的工作进行督办。   请四市环保部门根据《规定》和《方案》的要求,编制本地区工作方案并于4月10日前报省厅。   三、省政府要求本次全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到年底前结束。为确保这次综合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省厅将对这次工作实施月调度,请四市环保部门于每月30日前将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省厅。   联系人:高文峰   电话:024-62788563   传真:024-62788553   邮箱:lnhbwfc@126.com   附件:   1.《辽宁省镁产业镁砂行业综合治理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2.《辽宁省镁产业镁砂行业环境治理专项工作方案》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1: 辽宁省镁产业镁砂行业综合治理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镁产业镁砂行业环境治理工作,强化对镁砂行业环境监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升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镁砂行业健康、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治污工程建设与强化执法管理并重的原则;坚持地区负责、省直部门联动、各司其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 主要任务是:清理违法违规,落实环保整治;实施清洁生产,推进节能减排;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人防技防结合、确保达标排放。   第四条 省环保厅负责对全省镁砂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各级镁砂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环保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 各级地方政府要做到地区发展与区域环境承载能力相结合,科学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并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合理确定开发强度,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及布局。污染防治应由末端治理转变为生产全过程控制,由点源治理转变为产业及行业全流程治理和集中控制相结合。   第六条 镁砂行业环境保护目标、生态环境恢复和污染控制措施应纳入地方党委及政府的经济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环境目标,规划镁砂行业环境管理污染综合防治及生态环境恢复方案,并制定区域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第八条 镁砂行业内的任何单位、个人有保护环境和国家资源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生态,损害人民健康的行为。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地方政府及环保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省、市镁砂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镁砂行业环境整治工作机构,各负其责;   3.监督、检查镁砂行业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4.指导、检查、监督镁砂行业生态环境恢复、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广国内外清洁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   5.监督指导镁砂行业的环境监测工作,掌握行业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   6.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工作,组织环境保护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7.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及排污收费等管理制度。   第十条 企业环境保护的职责:   从事镁砂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为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镁砂行业环境保护规章和标准。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落实职能部门、生产单元的环境保护职责范围,并监督执行;   2.编制本单位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其纳入生产发展规划和计划中,并组织实施;   3.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4.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做好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5.建立环境保护档案,进行环境统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上报环境报表,定期提交环境质量报告书;   6.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环境保护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组织环境监测及生态状况观测,分析掌握矿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趋势,对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地方政府要制定区域内镁矿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统筹考虑区域生态功能类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严格落实规划环评,科学合理确定开发时序并优化开发布局,提出相应区域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及措施,提高环境准入要求。新建项目技术装备水平要达到清洁生产二级以上标准要求。   对市场已经饱和的传统型耐火材料类产品,不再新增产能,凡新上的镁质材料项目,需由省特资办、环保和国土资源部门实行联合审核,按照资源开采合理供给,加工企业环保达标、产业层次不断提升等要求,规范产业准入,杜绝重复建设,从源头控制产能。   第十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和以新带老制度。建设单位在项目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应向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三条 勘探单位在镁矿勘探过程中,应调查、收集和监测有关环境背景资料和数据,并保护勘探区内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各级地方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对于清理过程中未完成整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以及选址违法的违规建设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停。 第四章 对企业的环境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地方环保标准的制定工作,“十三五”期间组织制订《镁质耐火材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咨询服务机构,严格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清洁生产标准 镁质耐火材料行业(轻烧氧化镁、烧结镁砂和电熔镁砂)》(DB 21/T 2051-2012)、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环境管理要求等,开展镁砂行业对标工作,摸清行业内企业能耗、物耗、产品、污染物产排及环境管理等情况,重点排查企业环境守法情况,污染治理情况,达标排放情况,为全省数字化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公布镁砂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开展镁砂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从源头和生产过程中削减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第十六条 健全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将行业企业全部纳入环境统计及排污许可管理范畴,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流域、海域、区域,对排污者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该指标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之中。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依法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监控、监察联动机制,在具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条件的基础上,督促企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稳定联网,开展监测活动,建立监测台账,实时公开在线监测数据。充分利用自动监控数据、人工监测数据,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排污行为,依法查处到位。   第十九条 加强部门联动,继续强化与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衔接配合,加强严重环境违法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惩戒。发现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但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逾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被责令停止排污但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连续超标排污,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连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   第二十条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督促企业开展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以镁砂行业矿山生态修复、轻烧镁、重烧镁和电熔镁等生产设施的改造作为重点,实施对标管理和清洁生产审核,以点带面,推动行业整顿,确保行业清理整顿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二十一条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强化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镁砂行业污染防治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行环境公告制度,以及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服务于社会和公众的环境信息政府网站,加大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充分利用环保微信举报平台、环保举报热线“12369”,发挥公众监督作用,鼓励公众举报违法排污、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等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将镁砂行业企业纳入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系统,对于因环境违法失信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及时提供给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并迅速核实、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依法依规核定征收排污费,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对污染物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总量指标的以及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企业,按照规定加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制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第五章 环境治理   第二十四条 镁砂行业企业要加大在矿山开采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烟气等污染物的治理力度,做好生态修复,减缓资源开发可能对区域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确保行业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制订土地复垦规划,采取整治措施,对矿区镁开发中挖掘、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逐步进行整治,保护和恢复矿区生态环境。   第二十五条 露天废弃坑、排土场、废石山和其它破坏或占用的土地,应由当地政府和镁砂行业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各自职责逐步采取覆盖和绿化措施,防治扬尘、水土流失和泥石流等危害。   第二十六条 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必须查清污染源及污染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计划,并及时实施。污染严重而又不具备治理条件的企业或生产装置,不得扩大生产能力,并有计划地实行关、停、并、转、迁。   第二十七条 镁砂行业企业防治大气污染应采取以下措施:   1.提倡推广使用悬浮炉、新型电熔炉、新型竖炉等先进炉窑;   2.推广使用天然气、煤制气替代重油、燃煤等;   3.在镁砂行业生产、贮、装、运过程中逐步推行密闭式作业。   第二十八条 镁砂行业企业的各类固体废物按规定进行处置并开展循环综合利用,对废矿石等应因地制宜、有计划地治理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 镁砂行业企业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确有必要的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镁砂行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企业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恢复资金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证。在实行征收矿山资源保护费、矿山环境综合整治费或自然资源保护费的地区,应与相关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协商,充分利用这部分资金进行矿区生态恢复和污染治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表彰或奖励。   附件2: 辽宁省镁产业镁砂行业环境整治专项工作方案     为了推进我省镁产业镁砂行业环境整治工作,以环境优化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绿色增长,提升环境质量,结合201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省委《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省政府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2014〕108号)和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法计划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镁产业镁砂行业环境治理专项工作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节能环保为导向,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彻底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健全排污许可管理,严格环保执法,督促企业实现全面达标排放。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推动行业向“高效益、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方向发展,形成“政府统领、科技引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   2、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突出重点、依法依规。整体部署、重点突破,点面结合、统筹推进的原则。   二是坚持治污工程建设与强化管理执法并重的原则;   三是坚持地区负责、省直部门联动、各负其责的原则;   四是坚持强化责任和任务落实的原则。   3、工作目标   加强监督管理、清理违法违规;开展规划环评,优化发展空间;开展示范试点,落实环保整治;实施清洁生产,推进节能减排;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人防技防结合、确保达标排放。   4、实施期限   本方案于2016年3月份起实施,2016年底前全部完成。   二、镁产业镁砂行业综合整治重点工作任务   1、彻底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08号)等相关规定,加快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做到“淘汰一批、规范一批、完善一批”,加大清理整顿工作力度,对于清理过程中未完成整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以及选址违法的违规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停。2016年6月完成行业清理整顿工作。   2、完善标准、开展对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制定《辽宁省镁产业镁砂行业综合整治环境管理暂行规定》,完善行业标准,加强环保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进一步优化我省环境标准体系。开展行业对标,通过对标工作,摸清行业内企业能耗、物耗、产品、污染物产排及环境管理等情况,重点排查企业守法情况,污染治理情况,达标排放等情况,并将结果纳入到全省数字化环境管理体制之中。   在镁砂行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从源头和生产过程中削减污染物的排放,提升企业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潜力。   3、健全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   将镁砂行业企业全部纳入环境统计及排污许可管理范畴,2016年底前所有完成整改、达到环保要求的企业均要取得排污许可证,对未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各地环保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或限产、停产,拒不执行的可以依法按日连续处罚。   4、强力推进技术监控设施建设,督促企业实现全面达标排放   在具备实施条件的基础上,督促企业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开展监测活动,建立监测台账,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逐一梳理各产排污节点及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特征污染物,有针对性的制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计划,确保2016年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   5、优化产业布局,开展规划环评,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根据全省镁矿资源地质条件和地理分布,编制全省及各市镁矿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同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避让生态环境敏感区, 统筹考虑区域生态功能类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严格落实规划环评,科学合理确定开发时序并优化开发布局,提出相应区域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及措施,从资源利用高效化,工艺产废减量化、废物利用资源化、排放废物最小化方面,提高环境准入要求,做好生态修复,减缓资源开发可能对区域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确保行业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对市场已经饱和的传统型耐火材料类产品,不再新增产能,凡新上的镁砂项目,建议由省特资办、环保和国土资源部门实行联合审核,按照资源开采合理供给,加工企业环保达标、产业层次不断提升等要求,规范产业准入,杜绝重复建设,从源头控制产能。   6、严格环境执法   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全面强化对行业的环境监管执法,加速推动屡次违法、整改无望的企业退出,加强部门联动,继续强化与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衔接配合,加强严重环境违法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惩戒。发现未履行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且被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但拒不执行的,逾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被责令禁止排污但拒不执行的,偷排偷放污染物或者伪造排放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将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7、开展行业示范,推动行业整治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开展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以镁砂行业矿山生态修复、轻烧镁、重烧镁和电熔镁等生产设施的改造作为重点,在营口市选取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企业开展关键环节试点示范,实施对标管理和清洁生产审核,以点带面,推动行业整顿,确保行业清理整顿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配合相关部门组织督促当地政府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程。   8、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发挥公众监督作用   强化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镁砂行业污染防治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行环境公告制度,以及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服务于社会和公众的环境信息政府网站,加大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充分利用环保微信举报平台、环保举报热线“12369”,发挥公众监督作用,鼓励公众举报违法排污、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等环境违法行为,将镁砂行业企业纳入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系统,对于因环境违法失信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及时提供给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并迅速核实、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9、严格依法征收排污费   依法依规核定征收排污费,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对污染物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以及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企业,按照规定加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三、“镁产业综合整治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落实责任   落实国家“大气十条”、有效开展大气环境治理工作是我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重要工作任务,相关各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   试点市要组建镁砂行业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辖区内污染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考核机制,全面落实,任务到人。   各市政府及各省直部门应明确各自分工,确保完成工作任务。各市要在本市镁砂行业实施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任务,制定年度计划,加大资金、政策力度,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要将各市方案中的重点项目推进情况以及工作计划报省环保厅备案。   2、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经济政策   一是健全目标考核制度,实行方案年度评估。各市政府要将镁砂行业整治工作纳入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是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地区可根据工作情况编制镁砂行业的行业专项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现镁砂行业的统筹发展。   三是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根据镁砂行业专项整治的要求,对重点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推动镁砂行业企业的清洁化改造。   四是开展镁砂行业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健全完善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机制,排查整治企业环境污染隐患,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3、强化监督检查,实施目标考核。   省环保厅将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将对镁砂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对在综合整治工作不力的地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实行区域限批。各市要制定相应措施,立即开展整治行动,确保辖区内综合整治工作稳定推进,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发文文号:
辽环函[2016]第85号  
颁布部门: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16-03-30
实施日期:
2016-03-30
内容分类:
环境保护:环保一般规定
原文获取
正在处理中...
该文献暂无原文链接!
该文献暂无参考文献!
该文献暂无引证文献!
相似期刊
相似会议
相似学位
相关机构
正在处理中...
相关专家
正在处理中...
您的浏览历史
正在处理中...
友情提示

作者科研合作关系:

点击图标浏览作者科研合作关系,以及作者相关工作单位、简介和作者主要研究领域、研究方向、发文刊物及参与国家基金项目情况。

主题知识脉络:

点击图标浏览该主题词的知识脉络关系,包括相关主题词、机构、人物和发文刊物等。

关于我们 | 用户反馈 | 用户帮助| 京ICP备12020743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329号

检索设置


请先确认您的浏览器启用了 cookie,否则无法使用检索设置!  如何启用cookie?

  1. 检索范围

    所有语言  中文  外文

  2. 检索结果每页记录数

    10条  20条  30条

  3. 检索结果排序

    按时间  按相关度  按题名

  4. 结果显示模板

    列表  表格

  5. 检索结果中检索词高亮

    是 

  6. 是否开启检索提示

    是 

  7. 是否开启划词助手

    是 

  8. 是否开启扩展检索

    是 

  9. 是否自动翻译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