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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发[2017]第4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实施方案》业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5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加快推进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为目标,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核心,以制度创新为主线,树立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充分发挥开放的引领作用和倒逼机制,以开放促改革、促转型、促创新,对标国际最高标准和通行规则,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整合国内外资源和市场,破除产业发展的制度障碍,加快形成参与国际竞争的新优势,积聚各类创新要素,促进自主创新与开放创新有机结合,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加快实现发展新旧动能转换探索新路径、积累新经验。   二、发展目标   按照总体方案要求,充分发挥开放、改革、创新的叠加效应,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任务,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将自贸试验区打造成为集改革、开放、创新于一体的综合试验区,集中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经验,争取经过三至五年的改革试验,基本建立与国际高标准规则要求相适应的经济管理新模式,率先形成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显著增强国内外高端产业和创新要素的集聚能力,逐步建成投资贸易便利、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监管便捷高效、辐射作用突出的自贸试验区,为全面推动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经济转型升级发挥更大作用。   三、区位布局   (一)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实施范围29.97平方公里,东至沈本二街、沈本大街、沈中大街,南至机场路、四环路、浑南灌渠,西至长大铁路、沈营大街、智慧大街、智慧四街,北至全运路、莫子山路。   (二)功能定位。   1.以开放促发展,建设东北亚重要国际中心城市的引领区。依托沈阳作为辽宁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及东北老工业基地主要城市的基础和优势,主动对接“一带一路”战略,逐步形成相互联动和共同发展的国际经济合作格局。依托自贸试验区,加快各类开放合作机制和平台建设,优化资源配置,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市场体系,加大对内、对外开放力度,构建海陆空立体开放体系,促进东北亚地区资金、人才、资源等要素自由流动和有效集聚,加快建设以沈阳为核心的集陆港、空港、海港功能于一体的东北亚乃至欧亚国际物流中心,打通连接“一带一路”的战略通道,形成跨区域联动机制,打造全球高端制造业和服务业的聚集区,为沈阳建设东北亚地区的重要国际中心城市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2.以开放促改革,推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先行区。以自贸试验区为平台,充分发挥开放倒逼机制作用,深入推进沈阳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以制度创新为主线,补齐制度短板,加强制度供给,破解制度障碍,显著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重点,增强体制活力,不断提升政府开放型经济的治理能力。以高标准国际通行规则和惯例为标杆,积极探索与国际经贸新规则和新理念相适应的管理方式,率先形成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3.以开放促转型,促进转型升级和国企改革的示范区。以加快推动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为目标,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攻方向,深入探索高水平开放条件下产业转型升级和国企改革的新路径、新模式。进一步扩大先进制造和服务业领域开放,通过先行先试和压力测试,聚焦技术溢出和带动能力强的高端产业和关键环节,深度融入全球价值链,推动实现价值链跃升。把握全球新一轮产业分工特点,整合国内外资源实施“中国制造2025”战略,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培育开放型经济新优势。以产业转型升级为引领,扎实推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培育国有企业可持续国际竞争力。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开放型经济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   1.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入推进“清单式”简政放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权责法定原则,制定权责清单,明确履职范围,理顺职责关系,清晰责任边界。制定政务服务清单,推进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建立行政审批管理目录制度,以及新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公示、听证制度,严格控制新增审批事项。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统一规范事项名称、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裁量标准等信息,禁止以备案名义实施变相审批。探索建立自动获准制度,对竞争性行业准入推行准则制。(责任单位:市编委办、法制办、政务服务办、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2.提升政务服务效率。进一步整合投资审批流程,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四个一”,即“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并联审查、一章审批”,提高行政效能和审批效率。建立政务服务预约办理制、行政审批服务承诺制和超时默认制、首问负责制,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和受理回执制度。实现政务信息、各类行政审批信息网上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促进行政审批权力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加强自贸试验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办事效率,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办、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3.实施“多规合一”改革。统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各类规划,形成自贸试验区空间管控的基础数据,统一接入全市项目综合管理平台、“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共享平台、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构建协同管理的“一个平台”,实现自贸试验区各部门之间空间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办理、审批流程优化。按照全市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和标准,推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一张表单”报审方式,实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即统一收件、信息共享、协同办理、并联审批、同步出件、全程公开的运行模式。依据市本级“多规合一”相关管理制度,制定自贸试验区相关实施细则,确保自贸试验区“多规合一”改革工作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局、政务服务办、大数据管理局、环保局、浑南区政府、苏家屯区政府、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   4.推动自贸试验区制度建设。探索自贸试验区内规章、规范性文件立、改、废的制度创新试验,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验要求相适应的自贸试验区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市法制办、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5.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对行政机关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探索制定以对市场准入及退出限制、生产经营成本影响、资质限制、品质限制、消费者自由选择权限制为核查内容的“竞争核对清单”,保障自贸试验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发展改革委、工商局、外经贸局、服务业委等相关单位)   6.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自贸试验区内企业设立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推进“一口受理、信息共享、同步审批、结果互认”,形成多部门“一站式”服务信息共享和协同管理体系。简化准入手续,缩短办理时限,推进登记制度便利化。实行外资“负面清单”外直接登记模式。放宽住所登记和经营场所备案条件,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支持许可经营项目筹建登记。(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7.推动税务服务创新。率先实现国税、地税业务一厅办理,征管信息互通、登记业务互联、管理资源共享的高效服务模式。推进一厅自助办理、缴纳方式多元化及业务自主预约。完善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热线的预约功能。利用税务信用管理系统,采集、分析、评价纳税人的信用信息,提供网上纳税人自身纳税信用等级查询服务。(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   8.建立综合执法体系。厘清行政执法部门权责,集中行政部门执法职能,整合行政执法权限和管理权限,建立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实现自贸试验区内单一执法和高效执法。(责任单位:市执法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9.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依托沈阳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搭建自贸试验区信用信息应用平台,整合应用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信用信息,在全面加强企业信用监管的基础上,建立自贸试验区内注册企业信用承诺制度、守信联合激励制度及“黑名单”企业退出机制。支持自贸试验区设立企业、个人征信机构,允许征信机构兼营非信贷类信用评级业务。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进行信用评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   10.建立健全国际仲裁和商事调解机制。对接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支持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入驻,提高商事纠纷仲裁国际化程度。落实相关临时国际仲裁机制。加强司法服务创新,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各类诉讼外调解组织与法院的积极互动。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专业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业务,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培育专业机构发展。(责任单位:市仲裁委、法院、司法局等相关单位)   11.完善政府守信机制。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务服务办、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   12.实现行政投诉具责受理。畅通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投诉渠道,规范受理和处置行政投诉。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统一的投诉受理平台,健全网上投诉受理机制,实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制定行政投诉处置工作规范,明确投诉处置程序和时限。建立社会投诉首问责任、定期督办、反馈承诺、投诉情况和处置结果公开、跟踪回访等制度。加强投诉数据整理分析,建立行政决策反馈纠偏机制。建立网络监察制度,加强对重点涉企审批服务岗位工作效能的实时监督。探索建立人民观察员制度,加强群众满意度测评,定期公布群众评议结果。(责任单位: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务服务办等相关单位)   (二)建立与国际规则相适应的投资管理体制,促进双向投资。   13.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实行备案制,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负责办理。(责任单位: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市外经贸局、发展改革委)   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探索外商投资实际控制人管理模式。(责任单位: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市工商局、外经贸局)   14.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提升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开展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评级报告试点,形成外商投资全程监管体系。(责任单位: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市工商局、外经贸局、发展改革委)   开展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明确外资安全审查的发现识别机制和工作流程,建立反垄断审查协调工作机制。(责任单位: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市外经贸局、发展改革委)   15.加强对外投资服务。对境外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责任单位: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市外经贸局、发展改革委)完善“走出去”政策、服务保障和风险防控体系,扩大企业对外投资。(责任单位:市外经贸局、发展改革委)进一步探索改进符合先进装备制造业特点的信贷担保方式,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支持“走出去”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矿权等权益抵押获得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境内外并购融资。探索放宽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的比例、年限、用途等限制。(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市金融办)鼓励设立从事境外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和项目公司,支持设立从事境外投资的股权投资母基金。(责任单位: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市外经贸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16.完善国际投资促进机制。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责任单位:市外经贸局、发展改革委)推动欧美、日韩等国家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在自贸试验区内集聚发展。(责任单位: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市外经贸局)探索与东北亚各国在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旅游、娱乐等专业服务领域开展投资合作。鼓励与东北亚各国高等院校联合办学。积极引进外资旅行社和特色文化演艺项目,开辟跨境跨区域旅游线路。结合沈阳经济区旅游服务中心建设,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置分中心或服务站点,整合自贸试验区周边旅游资源,为市民和国内外旅游者提供自贸试验区旅游信息咨询、导游导购、交通集散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文广局、教育局、体育局、卫生计生委、旅游委)   (三)积极推进贸易便利化和发展方式转变,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17.实施贸易便利化措施。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以“总对总”方式与各口岸和贸易管理部门系统对接,实现贸易许可、支付结算、资质登记等平台功能,逐步实现企业通过“单一窗口”一站式办理所有通关手续,将涉及贸易监管的部门逐步纳入“单一窗口”管理平台,进一步优化口岸监管执法流程,探索“一口对外、一次受理、统一反馈”的口岸管理模式,实现由“串联执法”转为“并联执法”。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辅助管理系统升级。实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守信联合激励措施,配合推进部门间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和信用联合惩戒合作。将原产地业务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责任单位:市外经贸局、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沈阳海关、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单位)   推进海关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推动税收征管申报要素审查由集中在进出口通关环节向全过程转变,由逐票审查确定向抽查审核转变,逐步实现税收征管作业的“前推后移”。支持企业自主申报、自行缴税。推广汇总征税模式。创新税收担保形式,探索以企业为单元的担保制度。优化归类一致性协调解决机制,推广使用归类先例辅助系统,简化归类争议处置程序。(责任单位:沈阳海关)   推进通关一体化改革。依托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强化与沿海、沿边海关之间协作,推广应用物流监控系统,提高通关效率。深化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和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改革,增强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口岸服务辐射功能,加强与东北其他地区口岸监管的互通互联,提高东北地区海关执法统一性,逐步实现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责任单位:沈阳海关、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提高通关服务效能。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口货物,简化原产地证书提交需求。对于转口贸易货物,放宽海运货物“直接运输”判定标准。依托“集报集缴”监管模式改革试点,提升超大超限货物通关效能。(责任单位:沈阳海关)加快联检中心及监管设施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浑南区政府)   创新检验检疫监管模式。逐步推进检验检疫分线监督管理、进口货物预检验和登记核销、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制度,推动负面清单外已获我国检疫准入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审批权限下放。逐步推进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全球维修产业检验检疫监管、出入境生物材料制品风险管理、中转货物产地来源证管理、检验检疫通关无纸化、原产地签证管理改革创新、免除低风险动植物检疫证书清单、保税展示交易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等措施,提高检验检疫效能,促进通关便利化。(责任单位: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推动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自贸试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海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探索实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合作。以贸易安全和便利为重点,开展国际海关之间通关便利化、能力建设、执法、AEO互认等合作。(责任单位:沈阳海关、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质监局)   18.推动货物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风险可控的保税维修、检测和再制造业务。(责任单位: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市外经贸局、沈阳海关、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环保局)   探索制定再制造旧机电设备允许进口目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试点数控机床、工程设备等进口再制造,打通高端设备回收和产品销售“两头在外”的运作模式。(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局、沈阳海关、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单位)   争取将境内外保税维修与再制造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任单位: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沈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办公室、沈阳海关、市外经贸局)   争取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推进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照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照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企业选择按照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责任单位:沈阳海关、市国税局)   改革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推广实施以企业为单元,以账册为主线,以企业物料编码(料号)或HS编码(项号)为基础,周转量控制,定期核销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对管理规范、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企业,实施自主备案、自主核报的管理方式。探索总部式一体化保税监管模式。引入中介机构辅助开展保税核查、保税核销和企业稽查工作。(责任单位:沈阳海关)   优化保税监管作业流程。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实施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简化内销征税手续。取消异地加工贸易审核环节,企业可直接在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手续。(责任单位:沈阳海关)   改革加工贸易核销及单耗管理方式。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自主确定合理核销周期,并自主选择采用单耗、耗料清单、工单等核算方式,自主选择在报核前申报单耗或实行单耗自核管理。(责任单位:沈阳海关)   便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及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保税货物流转监管模式。对供维修用进口航材提供量体裁衣式的通关模式。(责任单位:沈阳海关)   争取赋予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责任单位:市国税局、财政局、沈阳海关)   探索以专项支持等方式对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原存续企业已购建大型物资采用与新入区企业一致的退税政策。(责任单位:市国税局、沈阳海关)   19.促进服务贸易发展。支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备货进口、集货出口、空运直邮业务。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主体、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物流服务企业集中代理报关、纳税机制。(责任单位:沈阳海关、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邮政管理局等相关单位)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保障诚信守法企业利益。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实行信用评级管理,根据信用等级采取信用放行、验证放行、抽样放行、监管放行等多种放行模式。(责任单位: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设进口消费品集散中心。加快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责任单位: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市外经贸局)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服务外包保税业务,适用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保税监管模式。海关特殊监管区内服务外包企业接受其他企业服务外包委托业务,视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责任单位:沈阳海关)   20.拓展新型贸易方式。支持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按照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责任单位:沈阳海关)   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责任单位:沈阳海关、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争取在沈阳设立汽车整车进口指定口岸,争取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开展平行汽车进口企业试点工作。推进平行进口汽车展示交易中心建设和运营。(责任单位:市外经贸局、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沈阳海关、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支持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易、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责任单位:沈阳海关)   鼓励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保税交易和保税仓储。充分利用现有保税政策,支持开展航材、航油保税仓储业务。(责任单位:沈阳海关)   (四)加快融入全球价值链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   21.推进数控机床、机器人等先进装备制造业向中高端迈进。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战略政策措施,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财政局)建立数控机床、机器人等研发中心,大力发展关键零部件,重点聚焦前沿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搭建研发技术服务平台,鼓励开展技术成果转化、技术扩散应用等全流程服务。(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取消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构建第三方评价和认证体系,建立检验与认证机构,推动开展整机及关键功能部件的检测和认证工作。(责任单位:市质监局)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产业链特点的产品和业务,推广租赁模式。(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金融办、服务业委、外经贸局)加大装备首台(套)政策支持力度,支持具有重大带动和战略引领作用的首台(套)研发、应用、平台建设等项目。(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   22.培育发展大数据产业。积极推进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利用我市国家互联网骨干直联点、东网科技超云中心、通信运营商数据中心等资源优势,引进优势企业,培育本地企业,启动建立“物理分散、逻辑互联”的区域大数据中心和私有云、公有云相互隔离的一体化云中心。构建包括工业云中心、工业大数据双创基地和工业大数据产业研究院等内容的工业互联网生态体系,建设和完善工业云等一批公共服务平台,培育骨干企业大数据示范应用,研发一批工业大数据产品,围绕产业价值链,推动工业企业向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和服务型制造转型。筹建大数据交易机构,探索建立一整套数据交易流通机制和规范标准体系,引导和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促进数据资源流通。(责任单位:市大数据管理局)   23.加快航空产业开放发展。支持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航空发动机零部件设计、制造和维修,设立航空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等项目。(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外经贸局、发展改革委)探索开展适合航空产业特点的检测、维修和再制造等业务试点,支持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探索开展飞机拆解业务试点,参照国际惯例和行业规则,创新相应的海关监管模式。(责任单位:市外经贸局、沈阳海关、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支持国内外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飞机融资租赁业务。(责任单位: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便利融资租赁公司从境外购买飞机及关键零部件等融资租赁项目的付汇手续。(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支持创新开展航空航天等特殊风险保险业务。(责任单位:辽宁保监局、市金融办)   24.促进汽车产业加快发展。支持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的制造和研发。支持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能量型动力电池制造。开展汽车改装、特种车、智能和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制造和研发。(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外经贸局、发展改革委)建设电动汽车联合创新平台和跨行业、跨领域的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电动汽车重大关键技术协同创新。(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建设汽车及零部件检测实验室、研发系统和技术服务体系,搭建集汽车产品测试与评价、咨询于一体的第三方检测及技术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科技局)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相关政策,加强新能源汽车检测试验、共性技术开发服务等方面的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25.加快推进生物医药和高端医疗器械产业发展。依托东软集团成熟技术优势,发展数字医疗产品,完善数字化医院解决方案,开发建设远程医疗及健康服务网络。整合全市相关研发力量,组建高端医疗器械研发机构和创新团队。(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院、药品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争取自贸试验区内药品生产许可和GMP认证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6.探索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再制造业务试点。鼓励开展盾构机、燃气轮机、重型矿用载重车、专用生产装备等高附加值大型成套设备及关键零部件再制造。加强机械产品再制造无损检测、绿色高效清洗、自动化表面与体积修复等技术攻关和装备研发,加快产业化应用。组织实施再制造技术工艺应用示范,推进再制造纳米电刷镀技术装备、电弧喷涂等成熟表面工程装备示范应用。(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建立再制造旧件溯源及产品追踪信息系统,促进再制造产业规范发展。(责任单位: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研究利用保税政策开展再制造业务,允许试点企业对再制造原材料开具增值税发票并进行税前抵扣。(责任单位:市外经贸局、沈阳海关、市国税局)对符合条件的入境维修复出口、入境再制造旧机电产品免于实施运装前检验。(责任单位: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7.着力发展总部经济。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及跨国公司在区内设立地区性总部,设立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物流中心和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总部。建设总部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引进和培育金融、商贸流通、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等总部型企业集聚发展,建成大型跨国企业的东北亚总部聚集地。配套引进一批国内外著名的金融、会计、法律、信息、咨询、评估、鉴证等中介服务机构,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责任单位: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28.充分利用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自贸试验区与有实力的企业、大型金融机构等合作设立先进装备制造业等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营、自主投资决策,重点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早中期、初创期的创新型企业,并在收益分配等方面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   (五)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充分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   29.鼓励市属国有企业主动承担自贸试验区开发建设任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自贸试验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开发建设,为自贸试验区发展提供更加完善的软、硬件设施和综合配套环境。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符合主业发展的投资业务。(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30.放宽投资管理权限。对市属国有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新设的投资项目实行报告管理,投资项目经董事会决策通过后书面报送市国资委。探索地方国有创投企业使用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实行事后备案。国有企业收购自贸试验区内非国有单位产(股)权,涉及账面资产原值1亿元以下的资产评估项目,交由企业按要求聘请评估专家审核后予以核准。(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31.优化董事会建设试点。在自贸试验区内分类规范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竞争类企业以市场导向原则规范设立董事会,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国有企业逐步增大外部董事比例,功能类和公益类企业以精干高效原则规范董事会建设。出台国有企业董事会及董事考核评估办法,建立健全考核和激励机制,确保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履行股东赋予职责。(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32.大力推进国有资产资本化。利用国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推进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国有企业整体上市、核心业务资产上市或引进战略投资者,成为公众公司。支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再融资。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开展债转股,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机构,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自贸试验区内优质国有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解决厂办大集体、壳企业等历史遗留问题。(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33.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国有资产流动平台。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开放性市场化重组整合。鼓励在自贸试验区内创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加强工作前瞻性研究,制定平台公司中长期滚动计划。(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34.构建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梳理细化国有资产监管权责清单,完善事前制度规范,加强事中跟踪监控,强化事后监督问责。建立股权代表制度,实现从管理决策行为向督促决策制度建设和督促落实转变。理顺国资监管部门、投资运营平台、国有企业之间关系,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能定位,构建以管资本为主的“市国资委-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国有企业”三层架构国资监管模式。(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35.稳妥推进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各类投资者以出资入股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建立多元化投资、市场化经营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共服务能力。稳妥推进员工持股试点,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管理层、技术骨干、员工采取增资扩股的方式参与本企业改制,实行同股同权。(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36.开展自贸试验区内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试点。推进市场化导向的选人用人和管理机制,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有企业,探索开展职业经理人试点。建立健全企业内部选拔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的选任机制,支持现有经营管理者身份转换为职业经理人,有序推进国有企业新增经营管理者市场化选聘工作。探索海外高端人才在国有企业内担任相关高级技术和管理职务办法。(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   37.规范国有企业激励制度。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国有企业对市场化选聘的企业领导人员实行期股期权、岗位增量分红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对经营管理和业务骨干团队,符合条件的竞争类企业可将一定比例的新增净利润给予奖励;人力资本密集的高新技术和创新型企业,可实施科技成果入股、专利奖励等激励方案。允许国有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试点开展虚拟股权激励制度。(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38.增强国有企业市场信息公开度。探索对自贸试验区内国有企业重大信息披露制度,试行对部分国有企业开展年报公示制度。对于国有企业承担的公益性和经营性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和及时披露。(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六)加强与自主创新示范区联动发展,构筑辐射东北亚的科技创新中心。   39.构建全链条贯通式科技创新体制机制。逐步将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投入方式转变为以普惠性财税政策为主,更多地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开展重大产业关键技术研发攻关。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重点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力度。(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围绕重点产业、产业链、重大科技项目、产业集群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立“产学研”合作长效机制。加快建设科学技术转移、技术产权交易、科技成果转化等公共科技服务平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交易。(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强与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对接,设立专业化创业投资子基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速科技型企业成长。(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   加快促进跨境研发活动便利化。对于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和进口商品,推动实行进口检验检疫免检和在进口环节免去检验检疫强制提供3C认证的要求,加快通关速度。(责任单位: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建立合理的科研激励制度。实施和深化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研发经费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等相关政策。由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不再上缴国库;探索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市场定价机制,收益分配向发明人和转移转化人员倾斜,充分调动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40.建立国际化、全产业链的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研究成立专利、商标、版权“三合一”统一管理的知识产权综合行政部门,履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保护、重大涉外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进口产品知识产权纠纷和滥用行为的调查处理等职责。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制度和重点产业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领域简政放权力度,强化依法行政,坚持放管结合,合理减少审批和管理事项,探索有效可行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搭建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支持东北科技大市场等交易平台与自贸试验区联动发展,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完善挂牌竞价、交易、结算、信息检索、政策咨询、价值评估等功能,探索知识产权资本化、证券化交易,推动知识产权跨境交易便利化,提高知识产权专业化服务能力。(责任单位:浑南区政府、市国资委、知识产权局)   建立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健全综合执法体系,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加大侵权行为查处力度。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相衔接的工作体系,完善司法保护、行政监管、仲裁、第三方调解等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41.建设东北亚地区人才高地。加大对海外人才服务力度。提高境内外人员出入境、外籍人员签证和居留、就业许可、驾照申领等事项办理的便利化程度。对经认定符合标准的外籍人才可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长期居留许可,同时缩短审批期限,简化审批流程。(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外专局)完善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就业创业政策,争取将驻沈高校的外国留学生直接就业政策学历要求从硕士放宽到本科,探索允许国外知名大学应届外国本科毕业生直接到自贸试验区内就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探索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创办科技型企业等创新活动方面,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推进国际人才进出便利化。支持区内实施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对从沈阳桃仙国际机场直接来沈的国际商务人员可签发口岸签证。建立一站式外国人服务窗口,统一办理,简化程序,实现涉外服务的国际化标准,为外国商务访问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和公司内部流动人员在自贸试验区内访问和工作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人才办)   实行更加开放的永久居留政策。以“人才绿卡”制度为基础,争取开展技术移民制度试点。争取持有效期5年工作类居留证件的高层次人才工作满3年后,经单位推荐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并缩短审批时限。(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外专局、人才办)   营造国际化、便利化的人才服务环境。规划建设一批配套完善、环境优美的面向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的国际社区。(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局、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加快引进国际知名医疗机构和教育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高端和涉外教育、医疗机构,为境外人士子女入学、医疗保障提供便捷服务。支持设立中外合作(含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创新人才服务体系。打通人才服务“最后一公里”,建立“盛京人才卡”制度,以《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为标准,设立A、B、C三类,重点为高层次人才出入境、落户、医疗保险、就医、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责任单位:市人才办)   (七)提升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和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加快东北区域金融中心建设。   42.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在真实、合法交易的基础上,自贸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和结算中心,进一步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明确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涉及的税务问题。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经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办理经常项目集中售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支持银行开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业务,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可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头寸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进一步探索适合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行业发展要求的外汇管理模式。(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市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   43.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发展。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建立双向额度管理机制。拓宽境外人民币投资回流渠道,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可根据需要调回自贸试验区内使用,支持本地区经济活动。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用于集团设立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全资子公司和集团成员企业借款的,不纳入外债管理。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发放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宏观审慎原则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市金融办)   44.促进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创新业态集聚。建设自贸试验区金融岛。吸引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集聚发展。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惯例,着力搭建以简政放权、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金融改革新框架,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制度。探索推动自贸试验区内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审批便利化试点,进一步简化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证券业等金融机构准入方式,简化自贸试验区内外机构迁址程序、高管调任准入方式,取消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事前审批,实施备案管理。对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分行级以下机构及其高管准入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市金融办、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组建国有金融控股公司,打造以现代金融业务为主的国有金融运营平台。(责任单位:市国资委)推动金融服务业向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机构扩大开放,支持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沈阳本地银行在自贸试验区内新设分行或专营机构。允许将自贸试验区内现有银行网点升格为分行或支行,增设或升格的银行分支机构不受年度新增网点计划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子行、分行、专营机构和中外合资银行。支持证券、保险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在自贸试验区内申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推动建设东北亚货币兑换中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权交易中心、商品清算中心、产权交易中心等各类特色平台,积极引进直销银行、第三方支付、信用类公司、商业保理公司、金融科技公司、金融外包公司、再保险公司等新兴金融业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市金融办、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鼓励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探索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的国民待遇和相应的外汇管理办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市金融办)   不断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丰富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离岸银行业务,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全牌照合资证券公司,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支持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支持将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有限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机构范围,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试点。(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市金融办)   争取开展金融改革试点。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开展贷款保证保险、股权投资风险补偿、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资产证券化及综合化经营等试点。试点开展保税仓单质押、保税货物抵押等融资业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引导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不断拓展和创新业务领域,制定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相应支持政策和奖励办法。(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辽宁银监局、市科技局)   在现有政策基础上,研究制定进一步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总部、区域金融管理总部、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证券、基金管理与期货公司专业子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等发展的相关政策。(责任单位: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市金融办、辽宁银监局、辽宁保监局、辽宁证监局)   45.积极推动各类金融市场和平台建设。支持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大宗商品期货保税交割仓库等市场和交易平台建设。争取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根据发展需要适时扩大期货保税交割品种,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支持区内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推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联合产权交易所、票据资产交易中心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分支机构,面向境内外投资者提供人民币计价的交割和结算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辽宁证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支持保险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信保中心”,构建综合性信用服务体系,争取在自贸试验区内探索开展海关关税保证保险,积极推进避险基金保证保险、融资租赁保险、并购保险等特殊金融类保险项目和国内外贸易信用险、短期出口信用险、国内外货运险等创新业务,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全流程、全球风险管理服务。推进开展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保险风险补偿机制服务。(责任单位:辽宁保监局、市金融办、沈阳海关)   46.加快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进一步提高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准入效率。在自贸试验区申请设立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经省商务主管部门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即可注册成立,并享受国家试点企业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委)   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管理的,在承租人已具备相关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前提下,不再另行对融资租赁企业提出购买资质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与自行购买设备在资质认定时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沈阳海关、市服务业委)   加大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制定出台支持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相关政策和人才计划,进一步提升融资租赁企业在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领域便利化水平。允许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境内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研究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内租赁公司开展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跨境租赁资产交易。争取和落实融资租赁在出口退税、加速折旧、进口环节增值税等方面的税收政策。(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沈阳海关、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工商局)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和变更备案制度、违反行业管理规定处罚制度、失信和经营异常企业公示制度。(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委、外经贸局、工商局)   47.加强风险防控和监管体系建设。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完善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估机制;对企业、个人跨境收支进行全面监测,探索主体监管;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套利金融交易的监测和管理。做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防范非法资金跨境、跨区流动。(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市金融办)   (八)构建辐射“一带一路”国家的东北亚物流中心,推动东北亚重要国际中心城市建设。   48.推进多式联运、融合发展,构筑联通内外、便捷高效的综合运输大通道。整合公路、铁路、航空、海运等资源,依托国际运输通道,搭建国际物流平台,推进中欧、中亚班列发展。积极融入国际物流体系,构建一体化、网络化、标准化、信息化的多式联运系统。培育多式联运经营主体,坚持外引内联,深度整合物流资源,大力发展保税物流、空港物流、集装箱物流,全力搭建一体化联动、线上线下互动的第三方物流和交易平台。完善多式联运运输组织一体化解决方案,加快多式联运货运枢纽、多式联运海关监管中心、保税仓库建设,推动多式联运在单证、货物流转、报关、查验、征税、结汇、退税、费率等方面统一,探索实行“一票到底”的联运服务,研究应用电子运单,提供全程无缝衔接的一体化运输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市交通局、外经贸局、沈阳港集团、沈阳铁路局、沈阳桃仙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海关、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大数据管理局)   49.加快“沈阳港”建设,联合构建公铁海航联运的国际物流母港。以“沈阳港”为平台,以构建国际物流通道为载体,对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打造以沈阳为核心的集陆港、海港、空港功能于一体的东北亚乃至欧亚国际物流中心,促进物流、人流、资金流、信息流汇聚和货值落地。探索“沈阳港”与营口港业务及股权合作,推进港口业务前移,逐步实现货代、仓单管理、监管服务一体化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局、沈阳港集团、沈阳铁路局、沈阳海关、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交通局)   50.强化基础设施建设与服务水平,提升中欧班列运行品质和国际影响力。推进中欧班列起(终)点站移位新建工作,将沈丹铁路吴家屯车站更名为沈阳自贸区站,打造中欧班列综合服务体系中的重要枢纽节点。推进综合物流基地项目建设,依托中欧班列拓展国际配送、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等经营领域,实现中欧班列开行数量、运量双向同步增长,提升国际影响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沈阳铁路局、沈阳港集团、市外经贸局、沈阳海关、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51.完善空港服务效能,建设面向东北亚的枢纽港。充分发挥沈阳空港的综合优势,优化空域管理,加快空港经济区开发建设。加强与国内外航运中心协作,增开国际国内客货运航线及班次,优化航空国际中转作业模式。推进陆、空多式联运发展,促进空港与沈阳港无缝对接,争取开展国内国际航空运输混装混载业务。完善机场口岸功能,增加进口水果、进口种苗等口岸资质。支持发展航空快件业务,鼓励发展航空快件国际中转和集拼业务。全面推进机场扩建和设施功能提升工程,完善机场立体交通综合体系。(责任单位: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沈阳桃仙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海关、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发展改革委、沈阳港集团)   52.建设高标准物流平台。鼓励物流业市场主体在沈阳港设立区域性物流总部基地、仓储物流中心、快件分拣中心等物流平台。研究设立粮食、金属等大宗期货产品交割中心。加快推进沈阳机场航空物流园建设,支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建设跨境邮件、快件中心,支持邮政企业建设国际邮件互换局。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设立相应类型的保税仓库。推进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提高运输组织化、规模化水平,赋予符合条件的无车承运企业运输经营资质,按照交通运输服务征缴增值税。(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沈阳桃仙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市服务业委、邮政管理局、交通局、沈阳海关、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国税局)   53.建立区域联动与合作机制,发挥自贸试验区溢出效应。将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国家级开发区等重点园区纳入自贸试验区政策协同区,率先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为其开辟绿色通道和直通车业务,发挥自贸试验区溢出效应。建立健全促进自贸试验区内外合作发展的利益分享机制,探索开展跨区域产值分计和财力分享工作。(责任单位:自贸试验区、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沈阳国际物流港经济区管委会,沈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办公室等相关单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工作领导小组和管委会,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战略,把握创新试验方向,推动落实试验任务,协调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一把手亲自研究部署,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改革项目清单,提出可检验的成果,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进度和具体负责人,并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按计划有效推进相关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强化主体责任,认真落实自贸试验区试点任务,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加大制度创新力度,推动重大项目建设。同时,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集中力量推进。要以创新的精神和务实的态度,在制度创新、市场化改革、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构建等方面,抓紧制定可操作、能落地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力争自贸试验区早出成效、多出成果。   (三)创新合作机制。发挥建设自贸试验区的主体作用,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举全市之力、聚各方智慧,加强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推进机制,争取商务部等国家有关部门与沈阳市政府签署部市共建自贸试验区合作备忘录,扎实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选聘国内外知名咨询机构、专家,建立自贸试验区智库,实行市场化运作,围绕自贸试验区政策制定、制度创新、企业发展等,持续深入开展前瞻研究、战略研究、政策对策研究。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主动作为,加强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相关体制机制创新,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加快推进自贸试验区创新发展。   (四)健全风险防控体系。进一步树立底线思维,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风险防控体系。加强风险防控协调机制,积极配合各级主管机构做好外商投资监管、金融风险防控等工作,在信息共享、实时监测、动态管理、定期核查等方面形成联动机制。建立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综合执法体系、社会监督体系等配套体系建设,落实权责一体化机制。进一步完善商事、外资、金融、通关等领域各项改革配套制度建设,依托互联网、云政务、大数据,推动建立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平台。   (五)建立评估推广机制。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工作台账,对各项工作进行动态监控,定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同时,要主动加强与国家和省相关部门的沟通,及时报告自贸试验区的研究成果、实施情况及政策诉求,争取纳入国家整体战略部署,形成上下联动、平衡推进的工作格局。邀请上级部门、第三方机构适时开展单项试点政策效果评估,定期开展整体试验效果评估,有效总结试点经验。对评估效果好的试点内容,提出在全国、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意见,报请省政府转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贸试验区辐射带动作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政策措施解读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宣传自贸试验区建设新进展、新举措、新成效,引导和汇聚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自贸试验区建设。

发文文号:
沈政发[2017]第46号  
颁布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17-08-29
实施日期:
2017-08-29
内容分类:
国内贸易与对外贸易:贸易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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