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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辽宁省教育厅关于举办全省第三十七期、三十八期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的通知

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辽宁省教育厅关于举办全省第三十七期、三十八期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的通知 辽教发[2015]第156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高校:   为贯彻《关于组织全省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的意见》(辽宣发〔2006〕7号)精神,我省将举办第三十七期、三十八期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修人员   各高校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人员和人文社科类二级机构党政负责人,省直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教学单位及所属研究所(中心、室)、各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教学单位负责同志和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学科研骨干。   二、研修内容和形式   政治理论研修。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刻领会和把握马克思主义和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内容。   专题研修。收听收看有关录像资料,听取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的专题报告,学习和把握中央和省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战略部署;围绕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十八大精神指导教学科研工作,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为实现辽宁全面振兴服务等专题开展研讨。   调研和总结。组织考察省内先进企业,或社区、村镇;围绕研修内容,结合思想实际,撰写心得体会和总结。   三、研修时间和地点   第三十七期研修班时间为2015年11月10日-11月20日;第三十八期研修班时间为2015年11月24日-12月4日。地点在中共辽宁省委党校(沈阳市和平区五里河街18号。沈阳北站:乘333路、800路五里河下车;沈阳站:乘环路展览馆下车)。   四、研修名额分配(见附件1)   省直干校学员组织工作由省直机关工委负责;党校系统由省委党校负责;讲师团系统由省委讲师团负责;高等教育系统由省   教育厅负责;社科院系统由辽宁社科院负责(不包括各市非独立单位);社科联系统由省社科联负责。   五、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按照分配名额,结合教学计划制定,提前认真做好第三十七期、三十八期研修学员选派工作。学员年龄严格控制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学员研修期间,单位不再安排其承担教学、参加会议或出国考察等工作。   (二)学员入学自带以下学习材料:《毛泽东选集》(第一至四卷);《邓小平文选》(第一至三卷);《江泽民文选》(第一至三卷)、《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党的十八大报告》。   (三)学员在研修期间要认真遵守研修纪律,执行《关于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管理的若干规定》。(见附件2)   (四)请各单位于2015年11月5日前将全省第三十七期、三十八期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学员汇总表(附件3)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至研修班办公室,同时发送其电子版到电子邮箱82792130@qq.com,邮件标题为“研修班学员名单+学校或单位名称”。联系人:李国华,电话(传真):024-86896329。   六、注意事项   (一)学员持已填写好的《2015年全省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学员登记表》(见附件4)报到,报到时提供近期1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参加第三十七期研修的学员报到时间为2015年11月9日13∶00-18∶00;参加第三十八期研修的学员报到时间为2015年11月23日13∶00-18∶00。报到地点在省委党校文萃楼一楼。   (二)研修班提供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其余学习材料由学员根据研修内容自备。   (三)研修所需培训费、住宿费由省财政拨付。往返交通费用凭收据回学员单位报销。   (四)有关附件请从辽宁省教育网政务通知中下载。   附件:   1.全省第三十七期、三十八期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名额分配表   2.关于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管理的若干规定   3.全省第三十七期、三十八期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学员汇总表   4.2015年全省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学员登记表 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 辽宁省教育厅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1: 全省第三十七期、三十八期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名额分配表   单位名称分配名额单位名称分配名额 37期38期37期38期 党校系统11辽宁社会主义学院11 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11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11 辽宁行政学院(辽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11讲师团系统11 社科院系统11社科联系统11 辽宁大学44沈阳工业大学22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22沈阳理工大学22 辽宁科技大学22辽宁工程技术大学22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22沈阳化工大学22 大连交通大学22大连工业大学22 沈阳建筑大学22辽宁工业大学22 沈阳农业大学22大连海洋大学22 中国医科大学22辽宁医学院22 大连医科大学22辽宁中医药大学22 沈阳药科大学22辽宁师范大学44 沈阳师范大学44渤海大学44 大连外国语大学33东北财经大学44 沈阳体育学院33沈阳音乐学院33 鲁迅美术学院33辽宁科技学院22 沈阳工程学院22辽东学院33 辽宁警察学院22沈阳医学院22 鞍山师范学院22沈阳大学44 大连大学44营口理工学院22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33沈阳工学院22 大连科技学院22沈阳城市建设学院22 大连财经学院22沈阳城市学院22 大连艺术学院22辽宁何氏医学院22 大连东软信息学院22辽宁财贸学院22 辽宁传媒学院22辽宁理工学院22 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11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11 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11辽宁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11 辽宁职业学院11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11 辽宁金融职业学院11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11 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11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11 辽宁商贸职业学院11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11 辽宁地质工程职业学院11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11 辽宁建筑职业学院11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11 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11辽宁医药职业学院11 辽宁政法职业学院11辽宁轻工职业学院11 辽宁水利职业学院11辽宁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11 辽宁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11辽宁特殊师范高等专科学校11 朝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11抚顺师范高等专科学校11 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11营口职业技术学院11 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11大连职业技术学院11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11辽阳职业技术学院11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11盘锦职业技术学院11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11渤海船舶职业学院11 辽宁工程职业学院11铁岭卫生职业学院11 辽宁理工职业学院11大连商务职业学院11 辽宁广告职业学院11大连软件职业学院11 大连翻译职业学院11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11 大连航运职业技术学院11大连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11 大连汽车职业技术学院11沈阳北软信息职业技术学院11 沈阳航空职业技术学院11辽河石油职业技术学院11 辽宁冶金职业技术学院11      附件2: 关于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管理的若干规定     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是一项基础性、根本性的工作,要持之以恒地抓下去。为加强研修班管理,以提高研修质量,推动研修学员深入开展理论研究,确保研修活动取得成效,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   1.学员接到本单位研修通知后,必须服从安排,按时报到并积极参加研修活动。   2.研修期间不得缺课并遵守听课纪律。   3.研修期间,结合学习心得体会,撰写一篇高质量的论文和一份学习总结。   4.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向主办单位请假,请假最多不得超过3个半天。   二   鼓励研修态度端正、作风扎实、表现良好的学员,在研修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具体措施为:   1.各科研单位和高校要把是否具有参加研修经历作为单位评聘职称的重要参考依据。   2.省社科规划基金办公室为每期研修班设立省社科规划基金委托自选项目,鼓励学员自主选择富有学术和应用价值的课题进行研究,根据《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填写《辽宁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进行申报,省社科规划办择优审批立项。   3.主办单位从学员研修期间撰写的学术论文中择优推荐媒体发表。   三   对严重违反研修纪律的学员,除通报批评外,给予以下处治:   1.省社科规划办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国家和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   2.省教育厅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和教育部社科项目。   3.省社科联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或参加省社科联项目以及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评奖   (第1、2、3条时间均从学员接到研修通知之日算起)。   附件3: 全省第三十七期、三十八期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学员汇总表     单位(公章):                负责部门: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姓名性别年龄所在部门职称职务(学员若是理论课教师和辅导员须标明) 第三十七期                                                        第三十八期                                                   注:可加附页,填写务必清晰、准确。   附件4: 2015年全省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学员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族 工作单位  党派及加入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研究方向  最高学位(学历)获得时间、学校国内  国际  现任职务 电话(手机)  工作简历      单位党委(党组)推荐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发文文号:
辽教发[2015]第156号  
颁布部门:
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辽宁省教育厅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15-10-30
实施日期:
2015-10-30
内容分类:
教育:教育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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