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大石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年)的批复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大石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年)的批复
辽政[2013]第26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大石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年)〉的请示》(营政〔2010〕2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改后的《大石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年)》(以下简称为《总体规划》)。
二、大石桥市是国家镁质材料产业基地,辽南地区区域性交通枢纽。《总体规划》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大石桥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到203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达到55万人,城市建设用地达到60平方公里。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建设时序,积极引导人口的合理分布,集约利用土地。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中心城区构建“两轴六心五片区”的空间结构,防止城市无序蔓延。重点发展虎庄、汤池、高坎等发展条件好、潜力大的建制镇,优化村镇布局。
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水、排水和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和防震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要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加强水资源保护,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加强对污染源的控制,维护城市安全。要加强民生工程建设,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近期建设规划。
五、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二月十七日
- 发文文号:
- 辽政[2013]第26号
- 颁布部门:
- 辽宁省人民政府
- 效力级别: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3-02-17
- 实施日期:
- 2013-02-17
- 内容分类:
- 建设建筑:城乡规划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