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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6]第4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加工贸易是我省对外贸易和开放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产业升级、稳定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精神,现就推动加工贸易创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抢抓国家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发展的战略机遇,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立足省情实际,着力完善政策制度,合理统筹产业布局,不断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培育竞争新优势,提升外贸出口水平,推动我省产业向全球价值链高端跃升,推动加工贸易实现创新发展,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做出更大贡献。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省加工贸易出口总量比2015年翻一番,加工贸易机电产品出口占比达到60%以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比达到20%以上,沈阳等13个城市(除大连外)加工贸易出口合计占比提高到40%以上,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取得积极成果。一是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提升,由低端向高端发展。二是产业链延长,向生产制造与服务贸易融合发展转变。三是经营主体实力增强,由加工组装企业向技术、品牌、营销型企业转变。四是区域布局优化,逐步实现沿海经济带、沈阳经济区与辽西北地区协调发展。五是增长动力转换,由要素驱动为主向要素驱动和创新驱动相结合转变。   二、推动加工贸易产业转型升级   (三)着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坚持企业在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发挥沈阳国家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示范作用,提升创新保障能力,全面推动加工贸易企业创新发展。积极推动落实《中国制造2025辽宁行动纲要》,运用“互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支持企业产品、技术和管理创新,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保障。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增加对关键技术、核心技术研发投入,不断提高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有条件的装备、服装、食品等加工贸易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推进创新链整合,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参加的产业与技术创新联盟。(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配合)   (四)延伸加工贸易产业链。依托我省各类产业园区、出口基地,加快培育一批能为大型外资企业提供产品配套和服务配套的各类中小企业,使其融入跨国公司全球生产链。重点推动汽车及零部件等机电产品加工贸易延伸产业链,由零部件加工贸易向整机加工贸易发展。推动阜新皮革出口基地发展皮革深加工产业。支持企业承揽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业务,加强产业链分工合作,提高加工贸易增值率。(省商务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经合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配合)   (五)推动企业从贴牌生产向委托设计和自有品牌方式发展。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加强自主品牌建设,在全省机电、高新技术产品、服装、食品加工企业中选择100个重点出口品牌,予以重点扶持,促进做大做强。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对先进生产技术的消化吸收和二次自主创新,增强贴牌生产配套能力,努力实现从单纯的贴牌生产(OEM)向委托设计(ODM)、自有品牌(OBM)方式发展。(省商务厅牵头,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配合)   (六)稳定传统优势产业。巩固和发展服装、食品等传统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产业,积极实施节能、绿色、有机产品等认证,推动向绿色低碳方向发展。落实国家进口贴息和技术改造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加大技术研发、设备进口和技术改造,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配合)   (七)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推动加工贸易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低中端向中高端加工转变。重点推动高档数控机床、智能装备与机器人、汽车及零部件、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航空航天装备、轨道交通装备、重大成套设备等辐射和技术溢出能力强的加工贸易发展。鼓励机电生产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在全省遴选100家出口规模较大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支持企业开展关键零部件、关键设备等高端制造业务。培育壮大战略新兴产业加工贸易,优先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学、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重点产业。推动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25号)和《辽宁省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三年滚动实施方案》,重点支持沈阳民用航空、沈阳-大连机器人、大连-本溪生物医药、沈阳-鞍山信息服务四大产业集群发展。(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八)支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82号),推动我省飞机制造、汽车发动机、机器人、机床等制造企业积极承接与加工贸易配套的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配送、财务结算、分销仓储等服务外包业务。支持北方重工、大连大起重工、沈变集团、沈鼓集团等矿山、电力、石化成套设备生产企业向生产服务型转变,开展多元化经营,向产业链高端迈进。在沈阳、大连等地选择一批条件成熟的项目向国家申请,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项目境内外检测维修和再制造业务。(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九)充分发挥沈阳、大连、锦州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发挥沈阳、大连加工贸易产业配套完备、产业集聚、物流便捷等优势,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带动周边地区协同发展。深入实施沈阳制造业智能升级计划,高水平推进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建设,积极搭建“中国制造2025”与德国工业4.0有效对接的重要平台,大力发展高档数控机床、智能装备与机器人、汽车及零部件、重大成套设备等产业,推动沈阳经济区协同发展。突出大连国际航运、物流和区域金融中心带动作用,重点发展装备制造、船舶制造、石油化工、电子信息产业,大力发展金融、研发、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推动大连、丹东、营口、鞍山等地区协同发展。加快锦州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建设,重点承接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发挥加工贸易产业承接地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辽西地区发挥劳动力资源优势、承接能力优势,大力发展加工贸易产业。(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三、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和产业园区等载体作用   (十)积极引导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特殊监管区聚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等业务,实现区内区外联动发展。推动沈阳综合保税区大力发展保税物流、装备制造等优势产业,以及配套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产业。推进大连保税区加快汽车产业链建设,集聚配套加工企业;大连综合保税区(原大连出口加工区)重点打造最先进的非易失性存储制造基地以及集成电路产业基地;长兴岛综合保税区重点发展石化、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及港口物流四大产业集群。推动营口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发展金融、商品展示、贸易及物流等产业,构建东北亚现代物流基地。推动盘锦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发展石化、高端装备等产业加工贸易。推动铁岭保税物流中心(B型)发挥农产品优势,发展农产品保税物流。(省商务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大连海关、沈阳海关配合)   (十一)发挥各类产业园区(出口基地、产业集群)载体作用。加快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提升园区承接加工贸易企业的配套能力。根据园区产业定位,积极引进加工贸易项目,培育龙头企业+若干配套企业的“1+N”加工贸易产业集群。培育一批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园区。沿海各县要结合县域经济和产业园区发展定位,做好项目规划,着力引进能带动出口、扩大就业、带动县域经济发展的加工贸易项目。(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十二)利用各类合作平台推动加工贸易发展。充分发挥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大连中日韩循环经济示范基地、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营口中韩自贸示范区等平台的区位和政策优势,重点引进科技含量、附加值、产业关联度高和带动能力强的高端加工贸易项目。(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经合局配合)   四、大力开拓国际市场   (十三)积极参与国际产业链分工合作。充分发挥国家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政策作用,推动企业更好地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拓展加工贸易业务,参与国际分工,引进消化吸收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融入跨国公司产业链。支持企业通过展会、推介会、电子商务等途径进行加工能力推介,扩大加工贸易订单。(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十四)统筹加工贸易境外合作布局。积极参与“一带一路”、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引导机械、建材、化工、有色、纺织、食品等优势产业开展境外合作。依托我省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实现链条式转移、集群式发展。发挥境外经贸合作区平台作用,促进企业抱团出海,有序向境外延伸产业链。支持丹东企业对朝鲜开展服装出境加工业务。(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十五)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在巩固和深耕日本、韩国、东盟、欧盟、美洲等传统市场的同时,大力开拓俄罗斯、东欧、中亚、南美洲和非洲等新兴市场。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推动工程机械、石化装备、矿山机械装备、特变电工设备等装备制造业出口。积极组织加工贸易企业参加国际展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和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经合局配合)   (十六)加快构建国际合作新平台。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在投资保护、金融、税收、海关、质检、人员往来等方面,加强与“走出去”重点国家开展合作,为我省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支持。组织省内加工贸易企业与重点国家相关企业对口交流,开展产业对接合作。(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十七)创新营销模式。发挥大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沈阳浑南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葫芦岛电子商务产业园等电子商务集聚区效应,推动加工贸易企业利用“出口时代网”等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建设海外仓储及国际营销网络,拓展国际市场销售渠道。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五、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   (十八)增强招商引资针对性。利用生产要素成本优势,依托现有出口基地、产业园区,谋划一批技术含量高、辐射带动作用强、发展前景好的加工贸易类招商引资项目,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形成特色产业集群。吸引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采购中心、分拨中心和结算中心,发展总部经济。沈阳、大连重点引进高端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高新技术产业和研发设计、检测维修、金融服务、财务结算、物流配送等生产性服务业;鞍山、抚顺、本溪依托钢铁产业优势,重点发展钢铁深加工、机械设备制造等加工贸易;丹东重点发挥边境合作区功能,发展汽车及零部件、仪器仪表、服装加工、水产品加工贸易;营口发挥港口保税功能和开发区产业集聚优势,发展机械、服装、食品等行业加工贸易;锦州、盘锦、葫芦岛重点发展石油化工、机械装备、食品和服装加工贸易;承接沿海地区产业转移;辽阳重点发展石油化工、机械装备、食品和服装等加工贸易;朝阳、阜新和铁岭地区重点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以及机械、服装等加工贸易,承接沿海和省内产业转移。要把引进加工贸易项目纳入省、市“十三五”招商引资重点工作,分级建立“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库”,制定引进加工贸易企业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省经合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配合)   (十九)明确招商引资对象。瞄准世界500强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和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具有重要产业影响力的加工贸易企业,作为招商引资的重点目标,制定重点高端加工贸易项目引进专项计划,着力引进一批规模大、能够带动地区和行业发展、促进出口的先进制造业加工贸易企业。(省经合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配合)   (二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按照优势互补、共同出资、联合开发、利益共享原则,各市要与产业契合度较高的地区开展产业对接、人才交流培训等合作,建立产业转移合作园区,积极承接沿海和京津冀地区加工贸易类产业梯度转移。支持锦州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发展,扩大承接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产业转移成果。引导省内加工贸易产业梯度转移和产业链跨区延伸。(省经合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配合)   六、改革创新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二十一)推进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改革。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加工贸易审批管理规定以及相关加工贸易行政审批改革措施,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机制,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生产、节能低碳、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配合)   (二十二)优化监管方式。深入实施东北及内蒙古地区全域通关一体化、关检合作“三个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进一步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改进监管方式,逐步实现以企业为单元的监管。对资信良好、信息透明、符合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企业,探索实施企业自核单耗管理方法。规范出境加工监管流程。(省口岸办牵头,大连海关、沈阳海关配合)   七、完善政策措施,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财政根据财力和外贸发展情况,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相关专项资金、基金,积极支持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充分利用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社会资金,推进加工贸易产业加快发展。(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配合)   (二十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产业梯度转移提供信贷支持。推动保险机构创新海外保险业务品种,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提高承保和理赔效率。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中小型加工贸易企业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内保外贷等方式,为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跨国经营提供融资支持。(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配合)   (二十五)优化法治环境。强化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管理,建立商务、环保、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协调机制,推进加工贸易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加强对贴牌加工贸易企业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规范、监督和指导。(省商务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知识产权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八、措施保障   (二十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加工贸易企业与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培训机构合作机制,共建实训基地,建立劳动力供需对接平台,实行人才定向培养、联合培养。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专利信息和知识产权国际化等高级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在高端装备制造、新兴产业等领域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引进海外中高端人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商务厅配合)   (二十七)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建设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公共实验室、产品设计中心和标准、检测认证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面向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需求,布局建设共性、专业、综合服务等三类创新平台。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与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创建产学研用对接平台。搭建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促进国内外企业沟通、交流和采购对接,推动内外贸市场协调发展。(省商务厅牵头,省教育厅、省科技厅配合)   (二十八)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政府、企业和国内外行业间的桥梁作用,组织行业信息交流,建设行业标准体系,参加国内外展会,推进行业自律,开展贸易摩擦应对和预警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和行业协调,为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质监局配合)   (二十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作为稳增长的一项重点工作,层层分解目标任务,细化工作举措,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省出口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承担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责任。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一六年七月十日

发文文号:
辽政发[2016]第44号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16-07-10
实施日期:
2016-07-10
内容分类:
国内贸易与对外贸易:商贸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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