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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促进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促进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营政发[2007]第1号 2007年5月21日 营口开发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营口市促进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营口市促进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为推动我市“工业强市、以港兴市”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市工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快重点产业集群发展和构建现代工业体系,实现经济强市的目标,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工业发展基金,建立奖优扶强机制   1.为加速工业体系建设和工业化进程,我市设立促进工业发展基金,由市和市(县)区两级财政每年列支2000万元。其中,市本级财政列支400万元,营口高新区财政列支400万元,营口开发区、大石桥市财政各列支300万元,盖州市、老边区财政各列支200万元,站前区、西市区财政各列支100万元。该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工业企业重点项目(包括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围绕工业企业重点项目进行的企业科技创新、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及循环经济建设,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融资等服务体系建设和招商引资奖励等。   二、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支持重点技术改造   2.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辽宁省技术改造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重点工业项目(含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优先组织申报国债贴息和省技术改造贴息项目,争取贴息资金的支持。   3.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优先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以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围绕重点改造项目,加强企业自主创新   5.大力实施技术创新项目。在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过程中,对列入省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但未享受国家、省、市政策性资金支持的重大产业技术研发和重点新产品开发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由市财政给予5万元研发经费补贴;对市重点科技攻关及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的支持,按照《营口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6.推进企业重点技术改造,积极培育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十一五”期间,培育市级以上后备企业技术研发中心100个。其中,国家级后备企业技术研发中心10个,省级后备企业技术研发中心20个,市级后备企业技术研发中心70个。对晋升为国家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一次性补贴20万元;晋升为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一次性补贴5万元;晋升为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一次性补贴3万元。本项资金从市科技三项费用中列支。   7.围绕工业重点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大力实施企业争创名牌工作。将培育品牌作为长期战略来实施,完善自主创新机制,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用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推进品牌建设,强化激励机制,从财政税收、金融服务、政府采购等各方面提供支持,加大对品牌的保护力度,严厉惩处假冒伪劣、侵权等行为,强化品牌的研究和专业服务,为其成长提供条件,创造环境。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补贴品牌宣传费10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企业一次性补贴品牌宣传费5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补贴品牌宣传费20万元;对新获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补贴品牌宣传费10万元;对新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补贴品牌宣传费5万元(企业在同一年度内获2个以上称号的不重复补贴)。   8.推动产学研联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对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利技术或转化科研成果,实施技术改造,提升产业水平,实现规模化生产的企业,经市有关部门联合审查认定为重大转化项目的,优先安排企业贷款担保,优先推荐申报省产学研联合重点项目计划,优先争取省产学研专项资金支持。   9.支持企业技术开发。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和科研机构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   10.市政府对获省优秀新产品奖的企业实施奖励,一等奖一次性奖励3万元,二等奖一次性奖励2万元,三等奖一次性奖励1万元(同种产品多次获奖的取上限,只享受一次奖励)。   11.鼓励高新技术和装备制造产品出口,对列入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高新技术产品和装备制造产品出口,其流动资金贷款优先申报省贴息资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2010年底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四、促进服务体系建设,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12.推进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建设,鼓励境内外社会法人和民间资本以参股、合作、独资等形式在我市兴办担保融资机构。对外埠银行和担保机构等服务业入驻营口的给予开办费20万元人民币的补贴,同时奖励引进单位,每引进一家奖励10万元人民币。   13.建立中小企业担保风险补偿金,对政策性担保机构,按年末担保余额的担保基金1%给予风险补贴(按财政级次分级补贴)。   14.建立市和市(县)区两级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构建资金支持平台、法律服务平台、信息网络平台、创业培训平台和共用技术平台等六大服务平台。每年争取一部分省补助资金,地方两级财政按省补助资金的10%给予配套资金,用于六大服务平台建设。   五、实施重点技术改造,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15.在全市工业发展基金中,每年安排循环经济专项资金50万元,主要用于对企业清洁生产项目的审核、培训、方案设计,节能产品的认定、宣传、推广及统计体系的建设等费用的补助,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资金扶持,对评为市级以上循环经济的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企业的奖励。同时,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实施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积极争取国家、省专项贷款和贴息补助。   16.对于缴纳排污费的工业企业,在进行清洁生产审计(培训)、实施循环经济方案、治理工业污染源过程中,优先使用排污费。   17.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属《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以及利用本企业以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做主要原料的所得,经批准,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属《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18.积极推进利用余热余压发电企业的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和热电联产企业的认定工作,经认定的综合利用电厂,可批准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六、鼓励招商引资活动,推进工业项目建设   19.对完成引进外资任务的奖励办法,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0.对完成年度内联引资任务的营口开发区、营口高新区、各市(县)区、营口港务集团公司和市直有关部门按完成内联引资额(考核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引资额)和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奖励。   (1)对完成内联引资任务并且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给予分级次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完成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奖励2万元,完成5亿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2)对单体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内联引资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体项目内联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奖励1万元;单体项目内联引资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3亿元以下,奖励2万元;单体项目内联引资额3亿元以上(含3亿元)、5亿元以下,奖励3万元;单体项目内联引资额5亿元以上(含5亿元)、10亿元以下,奖励5万元;单体项目内联引资额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奖励10万元。   (3)内联引资额以有关部门考核的项目正式合同、银行进账单和项目形象进度为准。   (4)被奖励单位可自主支配奖励资金,用于内联引资等工作经费补贴并可对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奖励。   21.对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镁质材料基地和12个产业集聚区建设项目,除收取消防配套费外,其他行政收费一律免收;事业性收费由各收费单位制定统一规范的优惠收费范围和标准,公示执行。   22.按产业集群建设和园区功能分类的要求,实行产业归类发展。鼓励各行政区跨区域摆放招商项目,按照“谁招商谁受益”和“分灶吃饭”的原则,招商主体享受所招项目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项目的投资统计和运行统计纳入项目引进单位。   23.鼓励域内外企业投资服务于工业园区的仓储物流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仓储物流项目享受工业项目的各项优惠政策。   24.对争取省以上发展工业的政策性资金(贴息、拨款、补助、奖励等)支持的,按实际到位额,由享受政策单位所在地财政按级次给予承办单位0.5%的经费补助。   25.积极推动各类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每上市一家企业,奖励上市企业50万元人民币。   26.品牌宣传费补贴、省优秀新产品和招商引资奖励按企业纳税财政级次兑现。市本级的补贴(奖励)从市工业发展基金中列支,县级的补贴(奖励),市财政承担30%,相关市(县)区财政承担70%。   27.本意见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28.本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0日营口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营口市促进工业发展若干意见》(营政发[2006]2号)同时废止。

发文文号:
营政发[2007]第1号  
颁布部门:
营口市人民政府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7-05-21
实施日期:
2007-01-01
内容分类:
发展与改革: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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