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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经营性公墓法律问题研究

近年来,各地不断涌现出"期墓"、"天价墓地"、"小产权墓"等社会怪象,引起社会关注(周蕊等,2015).一方面触发"死不起"的社会舆论,购墓者弱势地位形象日益加深;另一方面引发学术界深入探讨,解决经营性公墓相关法律问题势在必行.这种怪象的产生,原因复杂众多,究其根本原因还在于我国仍没有一部清晰界定城市经营性公墓土地使用权性质,详尽列举购墓者权利义务,规范从业者行为,维护国家传统殡葬文化的全面性的民事部门法律.因此,更加无法解决因城市经营性公墓土地使用权私权定性模糊导致的使用权期限界定不明、流转形式僵化以及阻碍期限届满后续期制度统一化等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厘定城市经营性公墓土地使用权属性为"物权性"土地使用权,可适用现行《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一类,法权应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期限应当为五十年.建设运营经营性公墓应当遵循回归公墓公益性、以人为本、绿色环保和科学规划的基本原则.殡葬服务业是自然垄断行业,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有效职能,对殡葬服务行业所提供的殡葬服务负担最终责任(1).其次,进一步扩大经营性公墓的流转模式,在建立回购制度的基础上承认购墓者与第三人之间的公墓流转.最后,立法上应当实现经营性公墓续期制度统一化,从根本上改变"混战局面".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释城市经营性公墓的基本法律理论,主要内容包括辨析"墓地"、"坟墓"、"公墓"等近似概念,分析公墓的法律属性,确定公墓的法定分类与直接或间接权利主体,梳理中国古代墓地的保护制度及关于公墓的现行法律规范.第二部分主要阐释城市经营性公墓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存在的问题,主要简述城市经营性公墓土地使用权属性模糊不明、流转形式僵化、期限统一化难以实现及期限届满后续期制度不明确等问题的现状与成因.第三部分主要厘定城市经营性公墓土地使用权属性,主要内容包含梳理以"物权性"土地使用权为中心的权利类型,比较域外国家及地区的公墓制度,建议提出在贯彻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主张城市经营性公墓土地使用权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部分主要简述建墓主体与购墓者之间、购墓者与第三人之间的公墓流转模式,分析两种流转模式的现状与问题.笔者建议从立法层面认可购墓者享有墓穴、墓碑及附属建筑物的所有权和公墓所附土地的租赁权,建立回购制度的基础上承认购墓者与第三人之间的公墓流转.第五部分主要构建城市经营性公墓的期限制度的设想,期限制度分为两大部分:使用权期限制度与续期制度.期限制度是指明确城市经营性公墓土地使用权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础上,主张五十年的使用权期限;续期制度分别设想购墓者在公墓期限届满后明确表示意愿或无法再次联系购墓者的情形,且建墓主体应当建立完备的告知制度.

作者:
彭婷婷
学位授予单位:
西南民族大学
专业名称:
民商法学
授予学位:
硕士
学位年度:
2018年
导师姓名:
康涛
中图分类号:
D923.2
关键词:
公墓;城市经营性公墓;物权性土地使用权;公墓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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