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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完善

谁有权要求民事赔偿,是司法解释亟需解决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一般来说,谁受到损害,谁主张赔偿.但对于知假买假者能否获得惩罚性赔偿,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文统称《消法》)还是《食品安全法》,均未给出明确的答案.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对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从未停止过.从全国各地法院的司法判例上看,囿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备和法官对此见解不一,对知假买假行为的处理大相径庭.在法学理论界对知假买假行为存在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是弱势群体,缺乏专业知识,且由于维权成本过高,许多人不愿意诉讼,所以这一行为的出现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有很大的借鉴作用,让他们在之后遇到侵权行为的时候愿意运用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司法应当给予肯定,比如王利民教授对此就多次撰文表达过类似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宜将知假买假者与普通消费者同样对待.知假买假已形成商业化的趋势,有些知假买假者还将这一行业职业化了,把其当成自己的一项工作,有的甚至还成立了相应的机构,这种行为已经背离了正常消费者的维权宗旨,转而成为了其获利的重要手段;其购买商品的目的也不是为了生活消费,因此,不应当将其视为消费者.梁慧星教授就持此类观点.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知假买假的一部分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一部分则不适用,也就是综合考虑经验法则以及商品或服务是不是属于生活消费品.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就是将前述两种观点予以折中.台湾王泽鉴教授就是此类观点的代表人物.为了解决在司法实践领域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统称《规定》)第三条,有学者认为,上述《规定》将争议了20余年的知假买假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把20多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领域中的问号拉直成了句号.虽然社会各界对于《规定》第三条给予了高度评价,但关于知假买假的理论争议并未停止.比如食品药品之外的商品的知假买假行为该作何解释?是扩大解释还是缩小解释?还是可以参照执行?职业打假人及职业打假集团又该如何对待?《规定》的出台还是没有从根本上统一对知假买假行为的认识.笔者认为,知假买假者实际上是在替消费者维权,应当确认其行为是在作为消费主体的基础上实现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支持知假买假者向不法商家索取惩罚性赔偿.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打击制假售假商家的气焰,给广大消费者提供范例,让他们敢于对侵权行为说"不",这一行为的积极性也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一致好评.不可否认,对于知假买假者来说,获利才是其终极目标,但是我们也应该全面的看待他们的这种行为,肯定其积极作用.至于其借机敲诈勒索商家,则属于另外一个问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对其进行处理.本文将试图探讨这方面的问题,并就《消法》的进一步完善提出相关的意见建议.

作者:
刘晨
学位授予单位:
安徽财经大学
专业名称: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授予学位:
硕士
学位年度:
2016年
导师姓名:
张静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关键词:
知假买假;消费者;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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