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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市商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新三板市场于2014年8月引入做市商参与市场证券交易,至2015年3月股票成交量增长了数倍.做市商以其特殊的市场地位,在证券交易中利用信息这条杠杆平衡证券发行者、做市商与公众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信息是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社会资源,新三板中的信息不对称主要体现在两组市场主体中:证券发行者与做市商、做市商与公众投资者.各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将导致主体间利益分配不均,信誉较好、能力较强的挂牌企业将被挤出三板市场,市场交易逐渐失去投资者信赖,最终导致新三板市场难以继续发挥融资功能.美国OTCBB市场是世界上做市商活跃度最高也是做市商制度发展最完善的市场.美国OTCBB板块通过强制做市商信息披露实现对整个证券市场监管,这种监管方式是做市商信息披露制度设计的基本原理.美国做市商信息披露运行机制是以市场主体利益平衡理念为手段达到保护投资者的制度设计目标,辅以电子信息披露自动监管、违规信息披露救济以及特殊监管机制.与美国场外市场相比,我国新三板处于刚起步的发展阶段,做市商制度也处于不断探索的初始阶段.尤其是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存在诸多漏洞,立法缺失、披露理念不合理、披露内容不详等诸多问题限制了做市商做市功能和市场流动性,最终制约新三板市场发展.因此,完善做市商信息披露制度促进做市商发挥做市功能是目前完善做市商制度的当务之急.本篇文章以做市商信息披露制度为研究起点,对现行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规则层面以及实务层面问题进行剖析.借助比较研究方法,对美国OTCBB市场做市商信息披露监管制度规定进行研究,结合我国做市商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从法律理念和具体法律制度入手,提出完善做市商信息披露的若干建议.主要内容如下:(1)借鉴OTCBB市场做市商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理念,结合中国目前推进做市商发展的目标,有限制的对投资者进行保护;(2)利用经济学理论-边际效应理论寻找做市商最佳信息披露程度;(3)建立网络化信息披露渠道将做市商信息纳入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时行情系统;(4)建立行政配合刑事,并以民事诉讼为核心的做市商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救济方式,以"声誉制裁"和民事诉讼为手段为新三板做市商信息披露制度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环境.

作者:
王志敏
学位授予单位:
安徽财经大学
专业名称:
民商法学
授予学位:
硕士
学位年度:
2016年
导师姓名:
蒋辉宇
中图分类号:
D922.287
关键词:
信息披露;利益平衡;市场监管;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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