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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Criminal Law Protection of the Men's Sexual Rights

社会在发展,人类在进步,人们的思想认识也正逐渐发生变化,在"性"及相关行为的认识方面亦是如此,最初人类认为性的功能就是单一的繁衍,现如今这一观点已发生重大转变,普遍认为性主要是实现愉悦功能,繁衍目的已退居次要地位;对于性交(性行为方式)的理解也是一样,最初认为性交就是两性性器官的结合,现如今很多同样能实现愉悦效果的"另类"性交方式已得到广泛认可.因此,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基于以上关于性的全新认识,基本在法律中对强奸行为都进行了全新界定.随着"天赋人权"、性解放思潮风靡全球,妇女社会地位显著提升,现实中性侵男性的案件频频上演,为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很多国家基本对男女性权利都予以平等保护,只是不同国家的立法模式和保护力度有所差异而已.由于我国经历了相对更为漫长的封建社会,孔孟思想对社会的影响根深蒂固,在这种"男尊女卑"、男人是主宰的社会氛围中,居主导地位的男人不论是出于对自己的保全(性对象的性交权为自己所独占,不能同自己以外其他男人发生性关系,即使性对象同意也要禁止)还是出于对女性的关爱,在立法中一般都仅仅规定了对侵犯女性性权利行为的禁止,这一传统又影响着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以至刑法意义上的性权利几乎专指女性的性权利.因此造成了男女性权利法律保护的不平等,大量对男性进行性侵犯的行为,在刑法上找不到相应惩罚依据,使得大量的男性被害人因为立法空白而得不到相应的救济.并由此而引发系列社会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关注,男女性权利需要同等保护既是一种趋势也是一种必然,主要是因为:首先,性侵男性的行为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性侵男性除更容易造成男性身体的伤害,其对男受害人心理的伤害更不容忽视,可能造成受害人性格扭曲难以适应社会,甚至会促成其仇视社会心理的形成并进而制造报复社会的恶性案件;其次,忽视对性侵男性行为的惩处有放纵犯罪的嫌疑,会助长一些为追求刺激而不顾社会风尚的"时髦"性行为,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的实现;最后,平等是法律的最基本追求,放弃对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有悖法律平等的内涵,不符合刑事法律的立法发展趋势,不利于改革开放政策的延续.总之,为了同世界法律接轨,构建和谐社会,体现法律的平等精神,推动对男性性权利进行保护的刑事立法已是刻不容缓;同时为了兼顾我国刑事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以现行刑法中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内容为基础进行修改完善是最佳选择,即重新界定性交的定义,取消对以上二罪主体、对象的性别限制,以避免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

作者:
张永红
学位授予单位:
安徽大学
专业名称:
法律
授予学位:
硕士
学位年度:
2011年
导师姓名:
张晶
中图分类号:
D924.3
关键词:
男性性权利;立法缺失;必要性;模式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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